该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同时规定了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之间的权益,同时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相互转让股权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但若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 股 东 权 益 】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半 数 同 意
根据提供的内容,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价格是“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关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与否。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法律未提及其具体的确定标准,容易引发一系列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条件。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呢?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此时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但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相互转让股权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但若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呢?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此时不得使用优先购买权。但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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