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
1、按照欠缴税金核算办法,将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归入呆帐税金在帐外单独核算,金额只能因清缴或核销而减少,不能增加;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所有欠缴税金,在待征类总帐科目下的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新欠等六类明细科目中核算。各类待征税金的具体核算范围如下:
(1)关停企业欠税是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
(2)空壳企业欠税是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入为原企业的欠缴税金。
(3)未到期应缴是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罚款。
(4)缓征税款是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5)本年新欠是指除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缓征税款外,本年发生的欠缴税金。
(6)往年陈欠是指在2001年5月1日之后除前五类外的其他所有欠缴税金。
2、发生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需转入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明细科目核算的,须按规定层报地级市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4、待征类总帐科目下各类欠缴税金发生相互结转情形时,除需要报批确认的欠缴税金外,其他情形应由税务机关会计人员自制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作为登记帐薄的原始依据。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8、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质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9、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违法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办理时间
暂未规定
●需报送的资料
1、《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缴税金审核确认申请审批表》,附报下列资料:
(1)分局核查证明;
(2)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适用于关停企业);
(4)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适用于空壳企业)。
2、《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附报下列资料:
(1)企业破产当年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破产当年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
(3)法院关于宣布接受企业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4)法院关于宣布企业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6)破产清算组的财产分配方案
(7)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偿还税款的债权申请书
(8)企业的清算通知(公告)
(9)清算委员会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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