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由哪个部门签发和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0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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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机构具有签发和实施刑事拘留证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掌握充足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确有发生,同时社会危害性极大,认为可能被判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仅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完全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则存在着采取逮捕措施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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