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关于针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对于未成年人要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两岸刑事诉讼法的相同之处在哪里
(一)从检察官角色与职能看,不仅都称检察官,名称相同,而且在司法机构中的地位和工作性质有相当程度的相同性,其组织形式也有类似性。两岸都在诉讼形式上采取了现代诉讼的诉讼主义结构和控诉原则及诉审分离原则。在这种构架之下,检察官的角色应当说都具有一种中间性,即成为介于警察和法院之间的一个角色,一方面连接警察,一方面衔接法院。因此有相似的职能设置,同时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二)以刑事诉讼改革为基础的检察改革,有着某些相同的内容。两岸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具有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倾向。首先是庭审方式对抗制包括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这一改革,大陆略早,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启动的。台湾稍晚,但启动后动作较大,相关的联动配合也较为到位。与两岸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加强检察官的举证责任,贯彻传闻排除与违法排除法则,以及在检察环节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宽严并进”),同时延伸与强化检察公诉职能,建立或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等等,也是两岸检察改革的相同或相似的内容。
(三)从检察心理与思维方式看,也有一定的类同性。从两岸检察的状况看,似乎可以说,活跃与沉寂并存,激进与保守同在。作为法律维护机关,法制是共同的生存根基之一,因此,都支持完善法制,并做出自身的努力。但与此同时,当法制的发展可能影响自身的执法地位、权力和资源时,又同样担心法律制度改革对检察权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往往会努力捍卫自己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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