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颖华,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廖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某,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黄颖华于2008年7月31日协议离婚,后吴某某多次要求复婚未果,遂产生报复黄颖华的念头并常在儿女面前扬言要杀死黄颖华。200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女儿吴彬过生日及考上大学为由,要求在巫山打工的黄颖华回家。8月17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从福建回到忠县,前往忠县丝绸宾馆大门附近的国豪种业农药店买了一瓶见倒死农药。回家后,吴某某将卧室床下的菜刀放入装有农药的挎包,欲等黄颖华回家后将其杀死,后喝农药自杀。随后,吴某某路经吴彬卧室时,见黄颖华睡在该卧室下铺,遂取出菜刀朝黄颖华头部、颈部、胸部、臂部一阵猛砍。吴彬见状,下床劝阻并用身体将黄颖华护住,致右手无名指被吴某某砍伤,黄颖华趁机跑出室外,被儿子吴颖送到医院抢救。事后,吴某某喝农药自杀,吴彬及邻居送其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黄颖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吴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30379.2元、治疗期间的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120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57472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并出示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医疗费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指定辩护人认为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是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黄颖华于2008年7月31日协议离婚,后吴某某多次要求复婚均遭到黄颖华拒绝,遂产生报复黄颖华的念头并常在儿女面前扬言要杀死黄颖华。
200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女儿吴彬过生日及考上大学为由,要求在重庆市巫山县打工的黄颖华回家。同年8月15日,黄颖华回到重庆市忠县并同儿女住在离婚时分给吴某某的住房内。同月16日晚,吴某某从福建省回到重庆市忠县,于次日凌晨5时许前往忠县丝绸宾馆大门附近的国豪种业农药店买了一瓶见倒死农药,之后吴某某回到家中,将卧室床下的菜刀放入装有农药的挎包,见黄颖华睡在女儿吴彬的卧室下铺,遂取出菜刀朝黄颖华头部、颈部、胸部、臂部一阵猛砍。吴彬见状下床劝阻时右手无名指被吴某某砍伤,黄颖华趁机跑出室外,被儿子吴颖送到医院抢救。事后,吴某某喝农药自杀,被吴彬及邻居送其到医院救治。经鉴定,黄颖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吴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黄颖华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药费30379.2元,已支付司法鉴定费1000元。经鉴定,黄颖华取出右肱骨内固定器械的医疗费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记载:2009年8月17日7时左右,杨承伟电话报案称吴某某持刀将前妻砍伤,后喝农药自杀,二人均被送医院抢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09年8月17日将吴某某抓获归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物证、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中心现场痕迹、物品摆放等情况。现场提取了血迹、菜刀等痕迹、物品。
3.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物证,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对作案现场及购买用于自杀的农药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血衣等物。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清满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在其农药商店购买了一瓶见倒死农药的吴某某。
5.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损伤程度复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该院目前检查,被鉴定人黄颖华临床诊断:失血性休克;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肩峰撕脱性骨折;右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头面部、颈肩等部多处软组织外伤性疤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颖华损伤程度已达重伤标准。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吴彬的损伤表现为肢体边缘整齐的创口,说明是锐器致伤。鉴定意见:吴彬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
7.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他与前妻黄颖华于2008年7月31日协议离婚,后来他多次找黄颖华要求复婚,但黄不同意。因为复婚没有希望,加上女儿考上大学要用钱,经济压力大,所以产生了报复黄颖华的念头。2009年8月10日左右,他给在外地打工的黄颖华打电话说女儿吴彬过生日及考上大学,叫黄回重庆市忠县,他则于8月16日晚从福建回到忠县,于第二天早上5点到药店买了一瓶见倒死农药,目的是如果回家和黄颖华说不好,就砍死黄后喝农药自杀。6点多钟回家后将卧室床下的菜刀放入装有农药的挎包,看见黄颖华睡在女儿吴彬的卧室下铺,问黄颖华旁边睡的是谁,并拿出菜刀朝黄颖华头、胸等部位一阵猛砍,正在砍时,女儿吴彬从床上下来说阻拦他,这时黄颖华才脱身跑了出去。他把女儿房间门关上喝了几口农药,后来被女儿等人送到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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