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王强(化名)受人之邀,外出干私活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王强所在的单位和劳动部门都认为,他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王强的妻子起诉劳动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后,其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王强是一家建设集团的电工,2011年3月的一天,开发公司的工程师私自找王强等三人外出,为其亲戚家安装电器面板,并乘私家车离开工地。
第二天早上,王强乘坐的轿车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他和司机死亡,另外两名工友受伤。
事发后,王强所在单位没有认定其是工伤。2011年12月,王强的妻子向所在区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0个月后,对方决定不认定为工伤。王强的妻子不服,又向上级劳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方仍不认定工伤。
王强的妻子不服,将所在区劳动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王强为工伤,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人私自找王强等人外出,为其亲戚家安装电器面板的事实,王强等人乘坐私家车辆外出,其欲前往目的地、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及欲完成的任务,均与其所在单位分配给他的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所以,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亡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强妻子提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已经驳回了王强妻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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