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05 03:49:07 291 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n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n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n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n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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