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政策
1、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办法。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证照手续由县政务中心实行联席办公一条龙审批和领办。从收到申办全部文件资料3日内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在项目文件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涉及上级审批事宜,2日内转报;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兴办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及高科技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会议纪要、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抓到底的服务办法,召开(书记)县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特别优惠政策;
2、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待。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在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用水、用电、通讯、车辆、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
二、财税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外商投资等有关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条件的,原则上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同等条件最低档次确定税收。税收政策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湖南省《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湘西自治州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01]10号)、《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州政发[2001]10号)文件。
2、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在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林木产品加工取得的投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除享受减免政策外一律按15%计征所得税。
3、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第一年征收的税收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全部返还;第二年返还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实际上缴地方财政部分三年内实行转移支付方式,先征收,然后转移支付给龙头企业。
三、信贷政策
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对投资者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金,符合政策的项目,银行优先放贷。
2、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扶贫贷款或安排财扶资金用于贷款的贴息。
四、土地政策
1、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支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后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按50%返还。
2、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代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后能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代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全额返还。
3、外来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
五、收费政策
1、凡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投资人除直接收益的服务型收费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30%以下收取,凡与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50%以下收取。
2、建立收费公开卡制度。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局、县政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收费许可卡,由县政务中心代替各相关部门统一收取。部门留成部门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的乱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六、投资环境政策
1、设立外商投诉举报中心。对非法干预的侵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投资者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投资者有权向县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县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监察职能和接受外商投诉。
2、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建立责任追究与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纳税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有执法及收费职能的机关单位进行评议,评出最满意和最不满意单位,并按评议办法进行奖惩。
4、严格企业检查制度。符合规定的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一年只能一次,坚决制止重复交叉检查。确需重复或多次检查需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外商投资企业首次行为过错,只纠错,不罚款。
5、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禁止非法拘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非法查封、冻结企业财产及银行账户。
6、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七、奖励政策
1、由财政配置资金给各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可作奖励基金奖给有关人员。实行目标任务管理的单位按实际完成情况,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为我县引进各类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州、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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