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强拆不服怎么办?
公民对强拆不服可以通过举报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强拆追究的刑事责任包括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强拆的主管人员、暴力阻碍依法拆迁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拆迁方的行为给被拆迁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收到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损重要财物或物品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的、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强制性拆除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根据法律,还有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是属于非法的强制性拆除的话,公民对于这种情况不满意,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追究征收拆迁相关人员的责任的。
三、我国的强拆主体如何推定?
强拆时推定强拆主体,是由法院根据强拆的实际情况来推定的,行政部门应当提交有关强拆的证据来支撑其强拆行为,不能证明的则可以推定征收主体为强拆主体,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而定。
强拆时推定强拆主体由法院来判决处理,在被强拆人未报警以及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具体行政机关所为时,为减轻被强拆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会进行推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在被强拆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举证不能时,根据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实施强拆行为,若不能证明,法院会推定征收主体即是强拆主体。
四、合法强拆要考虑哪些因素?
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候会进行强拆,由此造成的冲突事件也很多,大部分强拆都是非法的,应该制止,但是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在规定时限内久久不肯搬离的,此时我国的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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