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权限与程序的法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4 08:01:44 149 人看过

诫勉谈话的权限和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监事职责和权限

监事的职责包括:

1、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负责对各级人员和工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监事的权限包括

1、财务检查权;

2、监督、罢免建议权;

3、提案权;

4、质询权和建议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属于监事的职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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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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