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9:05:09 35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叙述申请事项

正反面

原件

抵押权人出具

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地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http://www.zhwsbs.gov.cn,个人事项,部门服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申请;

2、预受理,审查是否符合受理基本条件。;

3、受理,审查该用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提出处理建议;

4、审查,审查该用地手续的合法性、审查文件及供地依据,对经办人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同时提出下一步处理建议;

5、批准,批准划拨供地手续;

6、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单位到窗口提交资料后,正式受理,并进行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国土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在本级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审批结果。经国土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件。

4)审查环节结束后,进入内部办理流程。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02号市国土资源局2号楼一楼接办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2017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修订)(2017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2017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2017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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