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征收范围
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5个等级调整为6个等级。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附后)。
3、税额标准
市内5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元。
郑州市各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及上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2角至2元调整为3角至3元。
4、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市地税局批准执行。
本次调整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郑州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1、一级地段:
(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南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
(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
(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
2、二级地段:
(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的土地;
(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的土地;
(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临街土地;
(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
(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
(12)东大街临街土地;
(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
(14)未来路临街土地。
3、三级地段:
(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到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到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西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的土地;
(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的土地;
(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的土地;
(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4、五级地段:
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的土地均为五级地段。(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比照五级段标准执行)
5、四级地段: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均为四级地段。
6、六级地段: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的土地均为六级地段。
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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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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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02现在土地使用税只在镇上和镇上以上的城市征收,所以全称为镇上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节约用地。征税依据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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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6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占用土地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税务机关核实的占地面积计算征收。对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按照建筑面积除以楼层数计算的方法仅是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土地面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简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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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额和计税依据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6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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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7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以上城市征收,因此全称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节约土地。根据国务院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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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3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计税依据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