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勾出眼球婚内求偿被判驳回.作者:李国红发布时间:2010-08-2508:28:32
夫妻打架,夫扔物勾出妻子眼球,伤心妻子诉请赔偿。8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自2004年以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09年,被告做生意亏本呆在家中,心情不好,并时时无端发脾气,这直接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同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出去干活,被告嫌做体力活而不做,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则一直积压的委屈全都数落出来,被告听到更加生气则顺手拿起身边的鱼钩甩了出去。不幸,鱼钩落到原告的右眼上,直接将其右眼球勾出。被告见状,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出院后,时时感觉到缺少一个眼睛的不便,为此,遂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特殊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关系,是典型的婚内赔偿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人身侵权,侵害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对夫妻财产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且被告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则进行婚内赔偿就没有实际意义。为此,原告在保留婚姻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武川县某某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梅、被告武川县某某小学法定代表人贺振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煤炭款281700元及逾期利息65555.4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其中面煤596吨,单价为475元/吨,块煤145吨,单价为680元/吨,合计381700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须在开炉前同之前所欠煤款支付给原告煤款总额的50%,剩余煤款在春节前付总额的40%,剩余煤款停炉后付清。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欠付原告煤款28.17万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清偿未果,为了使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仍欠原告煤炭尾款没有结清。综上所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拒不支付煤款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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