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干部
被申请人: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李某1987年任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商店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1989年李某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徐某同意,去北京经商偿还单位损失。1990年2月1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决定给李某党内除名,行政开除干部队伍,但行政部门未履行开除手续,也未通知本人。李某本人不知此事,仍然为公司工作,并于1990年12月25日给公司偿还欠款1
1.1万元。1991年-1996年李某因病治疗未与公司保持联系,1996年6月李某病愈后要求回公司复工复职,公司不同意。李某开始上访,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作出了《关于李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认定李某属于自动离职。李某不服继续上访,公司于2000年6月、2002年10月,分别做出了《关于李某上访处理决定》和《关于李某上访案件的复查报告》。本人不服,认为这些决定既不符合事实,又违反法定程序。于2004年10月18日诉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事项:1.补发1989年-1996年6月的工资及1996年6月27日提出复工复职起至今工资待遇。
2.补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辨称:
1.李某作为商店法人代表因不能还款引发纠纷,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完全责任。
2.1990年2月2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根据李某长期脱离党组织,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长达16个月之久,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研究决定给李某党内除名、行政开除干部队伍并无过错。没有送达李某是因为找不到本人。
3.1996年6月2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会研究李某上访问题,认定李某1989年自行离开公司,未经组织同意,连招呼也不打,到北京经商属于个人行为,至今已有7年之久,已构成自动离职,同时李某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经党委研究决定,按自动离职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情分析:
经仲裁委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
李某1987年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商店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1989年李某经公司经理徐某同意,去北京经商弥补公司损失。1990年2月27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因李某长期脱离党组织,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除名,行政开除干部队伍,但未履行行政处理程序。李某本人不知道此事,仍然为公司工作,并于1990年12月25日给公司偿还欠款11.1万元。仲裁委认为,李某没有接到单位的处理决定,否则1990年12月25日,就不能为公司偿还11.1万元的欠款,故认定申请人没有收到单位的处理决定。1991年至1996年李某因病治疗未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保持联系。1996年6月李某病愈后要求复工复职,公司不同意,李某开始上访。电子国有资产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做出的《关于李某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和2002年10月《关于李某上访复查报告》,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能超过两年”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四章“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职责”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认为,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作出对李某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无法律效力,且没有送达本人,程序违法。电子国有资产公司没有对李某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也无重新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可能,李某仍为单位职工,应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用仲裁方式解决人事争议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引入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方法,比较充分地发挥当事人独立、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人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人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近几年累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70%以上是中高级知识分子,涉及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绝大多数人事争议案件由个人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大批高层次人才,是国家教科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1996年人事部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人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围绕大局,服务改革,以人为本,寓仲裁于服务,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人事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迄今,通过各种方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
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大。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中,具有中高职称的知识分子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一些基本权利,如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人事关系的职工,也有因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工,还有退休职工,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多。争议的内容非常广泛,辞职、辞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等,从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到履行中涉及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公(工)伤、档案移交等等,非常复杂。另外,因单位处理不规范或进行多次处理、争议时间较长等导致问题复杂化的案件也不少。
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而裁决率高。在仲裁过程中虽然始终强调调解,并加大了调解的力度,但是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只有18%以调解结案。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受案范围窄,大部分案由是辞职、辞退和解聘,多数人依靠工资生活,一旦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对个人生活影响巨大,而单位一旦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即使错了也不愿意改变,以致演变为比较激烈的利益冲突,和解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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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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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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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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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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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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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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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1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2、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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