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讯来源:9ASK更新日期:2009-8-31每个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清欠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能否把握工程款清欠工作中的这些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热点与难点问题,将直接影响工程款清欠的效果。笔者结合亲自办理的工程款诉讼纠纷案例,将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的法律热点与难点问题归纳如下,以供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参考。
一、诉讼时效
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施工企业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应付款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很多工程竣工交付后远远超过2年未收回工程款,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则诉讼时效还未起算,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2年前就已完成结算,并已超过应付款时间2年,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则已过诉讼时效。
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第一种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要保留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证据。第二种情况,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种情况十分普遍,施工企业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付款要求,或者与对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样2年的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2000年2月10日甲发包方将某工程承包给乙施工企业施工,2000年8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1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65万元,剩余工程款65万元一直未付。每年年底乙施工企业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均无果。无奈于2005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甲发包方以本案工程款从结算完成到起诉时已长达四年之久,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乙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乙施工企业向法院提供了每年年底都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的证据,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起诉时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乙施工企业发函催要剩余工程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发函之日起重新计算,甲发包方应在三日内支付乙施工企业剩余工程款65万元及其利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清欠工作中保留催要过工程款的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乙施工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催要过剩余工程款的证据,65万元工程款就可能血本无归。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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