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的工资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不得低于”: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
(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若低于上述三个标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试用期包括熟练期或见习期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未作明文规定,劳动法在第四十八条中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发(1994)489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界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包括法律规定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就是说:
1、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便是经协商劳动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受领工资的仍为无效。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标准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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