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保中断期限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44:56 498 人看过

南京市医疗保险中断以后医保待遇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随单位参保,如果中断缴费,就不享受医保待遇,欠缴的医保费是要补缴的,且要收取滞纳金,单位在补缴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保险费不报销,由单位按医保规定给予报销;另一个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如果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医保就会自动中止,如果要想再缴医疗保险费,需到户籍地所在的区社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间断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以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能作为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不会不算的。

南京医保补缴新规定2022

南京医保补缴新规定2022如下: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60;

4、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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