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农村土地纠纷怎么确权
对于有争议的土地来说,想确权需将争议解决,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相互协商,互让一步解决。发生土地上的矛盾纠纷,一般关系不会太远,有的是邻里之间边界之争,有的是家人亲人之间权属争议,大家完全可以坐下来,找一个威望较高的中间人做证,互相商议、协调解决,顺利确权之后,对双方都有利。
2、基层调解,依情依理解决。村干部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对一些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比较了解,对来龙去脉比较清楚,对民俗民情把握也比较到位,让他们做出土地纠纷的调解是再合适不过的了,调解成功双方签字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3、申请仲裁,专门机构裁定。因为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一些矛盾纠纷的诉讼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一般在县级设立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农业部门,专门负责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进行仲裁,土地纠纷调解不成,可向这一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4、诉诸法律,如果对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也就是告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公,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让法院连同当事人的土地纠纷一起审理。
二、有争议的土地上种植的作物是否属合法财产
1、针对土地权利争议,当事人应区分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如果土地未登记发证,当事人应先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再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复议前置)。如果土地已登记发证,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可向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可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部分法院持不支持可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的观点)。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哪几种情况不能进行土地确权颁证
1、农村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1)以前多数农村家庭都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子女,这就可能会存在多个兄弟共有一个宅基地的情况,土地权属不清,针对这类情况,暂不予确权。
(2)部分农村宅基地可能存在纠纷,正在处理的过程中,若是处理结果还未出来,那么暂时也是不予确权,只有纠纷处理结果出来后才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工作。
2、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1)农村在不断的发展中,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可能会存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成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对这种情况而言,该类型的土地也是不予进行确权登记工作的。
(2)据了解,若是农村房屋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也是不予进行确权登记的。
3、违法建筑
(1)以前可能会存在农户私自占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进行建房,针对这种情况,也是不予确权登记的,还可能会被村集体组织收回。
(2)部分农村地区可能会有小产权房屋,但是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承认,所以也不在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范畴内。
(3)因各种原因,现在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任然存在,若是该一户多宅是非法的,那只有一处满足确权条件的宅基地可以进行确权。
4、长期废弃、闲置的宅基地
(1)以前的进城热导致农村存在不少长期废弃或者是闲置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是不予进行确权登记的。
(2)若是该村集体组织的农户想要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并且村集体已经划拨了宅基地,建房申请人需在2年内(自划拨当天开始计算)进行建房,若是闲置2年以上,村集体将收回划拨的宅基地,所以这类宅基地也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5、未经许可便进行开荒的土地
(1)部分农村地区存在荒地,有些是经过审批后进行开荒处理的,若是未经过许可便进行开荒,也是不予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2)但是这类土地原则上还是给开荒者继续使用,若是该村集体组织有了土地规划,村集体可以将开荒地进行收回。
四、处理土地纠纷时可以施工吗
不可以施工。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强行开工建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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