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实施条件和效果评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31 21:40:17 487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监视居住的要求,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在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外,监视居住的类型包括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5.在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类型是:1、住处监视居住;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 视 居 住 的 要 求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被监视人应住在指定的居所,不得离开住处;其次,被监视人应遵守规定的时间,不得违反规定;第三,被监视人应接受指定人员的监视,不得与指定人员以外的他人接触;最后,被监视人应保持与指定人员的联系,不得中断。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被监视人的安全和自由,同时防止其逃避监视或破坏监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视居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被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能引发被监视人的不满和反抗、难以保证监视的有效性等。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监视居住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要求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在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类型是1、住处监视居住;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视居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被监视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能引发被监视人的不满和反抗、难以保证监视的有效性等。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监视居住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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