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是征收补偿费的管理部门,负责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是指为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一切费用。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四)因被征收房屋引起的其他补偿安置费用。
如果提供实物补偿,相关费用可从总额中扣除。第五条征收补偿费的监督包括直接监督和协议监督。
直接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费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征收补偿费使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明确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六条补偿费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存入指定账户。采取协议监管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使用征收补偿费时,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征收补偿费使用申请;(二)征收补偿费汇总表/(三)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未来进展情况;(四)安置房现有房屋的购买合同;(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现场调查,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征收补偿费使用意见,下达拨款通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拨付通知的金额解冻代收代偿费。第九条征收项目完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全额支付。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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