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申报资助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04:39 257 人看过

国知管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

10月10日,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现就申报资助工作中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理编号规定

中央单位、各省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中受理编号统一规定为11位,其由第1-2位的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第3-6位的年代编码以及第7-11位的流水号编码构成,示例如下:

受理编号:×××××××××××

地区代码年代流水号编码

二、受理单位要求

为方便中央单位申报资助专项资金,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单位、解放军系统京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受理编号前两位采用当地地区代码,并在汇总表的备注栏中注明“中央单位”及“部队单位”;解放军系统在京单位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一式2份,受理单位应核实并填写简要意见,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应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三)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阶段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

(四)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等,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我局认可的有效检索报告为两类:

1、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210表)及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

2、如果申报单位已提出PCT申请,尚未得到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申报单位可委托我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PCT申请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要求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应分项说明所发生的费用的名称、金额及缴费日期;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1份,要求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有附图的应提交附图,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仅在该项专利首次申报资助时需要提交1份,在后续申报过程中不需要再次提交。

四、受理及文件转交要求

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并审核签章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填写《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请于10月20日前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连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此外,请于10月30日前将手续合格、文件完整的每项申报资助的PCT国际申请的(二)至(六)项材料,一并报送我司,请勿单份材料报送。

请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地区代码表

专利管理司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综合处孙晓龙

电话:010-62083850

传真:010-62083094

email:ganlisizhc@126.com

附件:

地区代码表

序号

省市

代码

序号

省市

代码

1

北京

11

20

广西

45

2

天津

12

21

四川

51

3

河北

13

22

贵州

52

4

山西

14

23

云南

53

5

内蒙古

15

24

西藏

54

6

辽宁

21

25

陕西

61

7

吉林

22

26

甘肃

62

8

黑龙江

23

27

青海

63

9

上海

31

28

宁夏

64

10

江苏

32

29

新疆

65

11

浙江

33

30

海南

66

12

安徽

34

31

重庆

85

13

福建

35

32

大连

91

14

江西

36

33

宁波

97

15

山东

37

34

厦门

92

16

河南

41

35

青岛

95

17

湖北

42

36

深圳

94

18

湖南

43

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2

19

广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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