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51:58 267 人看过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连选连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七条董事会、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的增减变动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合并、分立的方案,指定公司的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一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以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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