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家佳,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斌。
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科信安科技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气象局(简称长沙气象局)、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国网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信安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电话线路操作系统视频工具箱”、“电话线路操作系统传真工具箱”和“电话线路操作系统电话工具箱”三个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10月,我公司发现搜国网络公司以增加其网站点击率为目的,与长沙气象局网站链接,并形成网页快照;长沙气象局以链接和快照两种方式提供我公司的三个软件非法下载服务及解密方法。而且,长沙气象局还侵权复制该三软件,在其网站上将软件解密后直接供人下载,并直接提供解密方法。我公司认为长沙气象局和搜国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该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长沙气象局和搜国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长沙气象局赔偿侵权复制软件的使用费74.6万元,要求长沙气象局和搜国网络公司共同支付下载侵权赔偿149.2万元,共同支付软件解密侵权赔偿10万元,共同赔偿我公司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12万元。
本院认为,因中科信安科技公司起诉后,长沙气象局以网站被非法侵入为由将涉案行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且长沙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吴琼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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