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离婚后维护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维护自己的子女抚养权可以有:证明自己没有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和自己生活是有利的;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并尽到了抚养义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变更抚养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变更抚养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权变更是没有诉讼时效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到多少岁
一般离婚后抚养子女到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n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n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n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n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离异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女方维权策略
107人看过
-
女方所在地如何维护孩子抚养权?
316人看过
-
离婚后男方拒绝抚养孩子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
419人看过
-
女方离婚后是否有权抚养孩子?
282人看过
-
离婚后孩子女方抚养能否变更抚养权
154人看过
-
孩子离婚后的分配:女方得孩子,男方得抚养权吗?
406人看过
-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3离婚后,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与男方友好协商,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到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2、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有证据证明男方不适宜抚养子女,或者认为子女随本人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
女方持续抚养孩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河南在线咨询 2024-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在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将尊重其个人
-
离婚后女方放弃抚养权孩子归女方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31孩子抚养权女方放弃可以不让她看孩子吗,请参考下面资料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女方如何维权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5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如下: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2、八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 女方未有抚养权, 孩子归谁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5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