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
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一、票据背书可以附条件吗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视为无效,但是不影响背书,背书行为本身有效,只是单纯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代表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然而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没有权利增加减少出票人创设的票据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2、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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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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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指哪些? 有哪些背书事项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8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一般应予记载,如果未记载,法律推定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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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的区别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2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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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是否可以采用法律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5一、授予代理权和效力。票据权仍归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表背书人行使票据权的代理权。具体来说,他可以提示付款,收到的票据金额,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拒绝付款证明书等。二、不切断抗辩效果。由于委托收款背书没有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然是背书人,所以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与背书人之间的辩护理由对抗背书人。这与转让背书完全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辩护理由对抗持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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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指委托收款背书还是质押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8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背书人代理权的背书。其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和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民法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所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没有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设定票据权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作出的背书。其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背书人(原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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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191、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讲,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截然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