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定义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则体现为保管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二、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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