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0:11:45 206 人看过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6694元

开封市10121元

洛阳市14641元

平顶山市14536元

安阳市13423元

鹤壁市12044元

新乡市10604元

焦作市12407元

濮阳市14512元

许昌市10684元

漯河市10270元

三门峡市13649元

南阳市11819元

商丘市10197元

信阳市10115元

周口市8051元

驻马店市9494元

济源市11747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伤残津贴相关文章
  • 湖南省关于2021年工伤津贴调整的通知
    一、本轮消化期内药品调整后,我省“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前保留药品为82个(见附件),具体消化调出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二、本轮调整将磷酸铝等148个药品调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目录,调出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各地在2021年7月31日前做好系统更新和既往费用结算工作,从2021年8月1日起,调出药品基金不予支付。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消化品种的调出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要认真做好消化调出药品的政策解释,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患者替代用药的保障工作。哈尔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哈市对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据了解,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
    2023-07-13
    223人看过
  • 天津工伤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2023-03-25
    406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我省重点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基金监督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进行了全面的整顿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管理水平、服务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巩固整顿成,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厅研究决定对整顿规范已基本完成,工作趋于成熟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本着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进行。为此,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顿规范验收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提高,只有高质量的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各级管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2023-06-09
    23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处理
    冀劳社办[2008]11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互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9月底前企冀劳社办[2008]11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互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9月底前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养老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1998年9月底后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
    2023-06-09
    37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豫劳社监察[2008]13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各级劳动保障、
    2023-06-09
    101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金保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我省金保工程建设,促进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遵照劳动保障部“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建设原则,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精神,现对当前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金保工程建设提供组织保证。(一)各市要高度重视金保工程建设工作,把金保工程作为劳动保障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部署,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任务,为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奠定良好基础。(二)各市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对现有的技术人员、数据、设备等实行统一管理。(三)各市要进一步明确信息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
    2023-06-04
    36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复函
    2004年7月1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调整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湘劳社[200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同意你厅所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二、同意你厅所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三、你厅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06-10
    71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三、省厅《河北省工伤保险业
    2023-06-09
    298人看过
  • 通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情况
    豫劳社工伤〔2006〕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豫劳社工伤〔2006〕7号begin-->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和标准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一)伤残津贴伤残一级
    2023-07-02
    29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河南省劳动保障业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通分公司:按照劳动保障部业务专网建设要求和我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省市联网工作,现将专网电路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基于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组建劳动保障业务专网,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网络中心节点采用1条100M宽带MPLSVPN电路接入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各市劳动保障局各以1条10M宽带MPLSVPN电路接入各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路传输介质采用光缆,由各市网通分公司提供。二、一次性接入费用、电路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可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网络接入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局与当地网通公司协商确定。三、为了加快省市联网进度,加强网络应用和方便网络管理,省厅将统一为各市劳动保障局配发路由器、视频会议终端和IP电话网关等设备。四、各市劳动保障局应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金保工程省市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09
    346人看过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
    2023-05-30
    498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三、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武汉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享受伤
    2023-08-17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待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伤残津贴
    相关咨询
    • 工伤伤残津贴与工伤保险待遇中关于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有哪些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1
      未安排工作的,可以要求补发;安排了工作的,不能要求补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加的我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没有发给伤残津贴的,可以要求补发。但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的,不享有伤残津贴,不能要
    • 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残疾赔偿标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4
      关于社保工伤保险残疾赔偿标准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 2018年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是怎么调整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残疾被认定为四级残疾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的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5个月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护理水平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资是指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
    • 省2010年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山东今年将再次提高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将于4月底前完成。调整时间: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对象: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这三项待遇,人均将分别增加150元、90元、65元。这次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山东省连续第6年提高工伤人
    • 宝清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2
      宝清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正在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低于核定后标准的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核定后标准的不再进行调整,并根据以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自动冲减。以后年度护理费待遇调整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动按调整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