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同权本市户籍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5:35:17 334 人看过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都是必须会面临的,近年来由于我国住房压力紧张,所以国家实行了一些政策。租赁同权是近年来才开始制定的制度,目前我国已有十二个租赁同权试点城市,在实行该政策后,对户籍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你是否知道租售同权本市户籍的影响有哪些?

一、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住房租赁、销售等管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第二章住房租赁

第六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一条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四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条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章住房销售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七)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八)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九)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十一)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销售住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订住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

(二)持备案的住房销售合同缴纳税费;

(三)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住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面积计价。住房面积计算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需要评估住房价值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印章。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住房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三)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六)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八)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九)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十)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住房租赁和销售应当实名交易。

在住房租赁和销售等活动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使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专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约定将交易资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和销售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住房测绘成果为基础建立楼盘表,提供房源核验、合同网上签约、交易资金监管、信用信息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住房租赁和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住房;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调整租金;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或者扣留押金;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驱逐承租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擅自改动承租住房承重结构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擅自改动承租住房其他结构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机构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未如实记载相关信息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住房;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

(三)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

(四)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

(五)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

(六)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暂停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办理住房租赁、销售合同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捂盘惜售,是指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住房销售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捆绑搭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违背买受人的意愿,搭售车位、地下储藏室等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本条例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住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住房的方式销售住房的行为。

二、租售同权本市户籍的影响有哪些?

符合规定的租客可以享受本地市民的待遇,教育领域我们可以享受学区房待遇,再也不用为子女的上学问题而担忧了,也不用因为子女的上学而放弃在城市的机会。在医疗方面可能也会享受本地的医疗政策,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可能就会不复存在了。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租售同权本市户籍的影响是在一个地方租赁房屋后,即拥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可以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孩子也可以接受当地的教育,这对缓解住房压力是有极大的好处的,也可疑缓解房价的上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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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租售同权政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的市场份额仅为2%左右。国家强烈的强调了,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拒绝炒房”的障碍之一就是租购不同的权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各种租房乱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体系,最大程度的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政策,是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的一方面。租售同权政策的基本内容1、扶持住房租赁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广州采用一切方法,抢占一切先机,打造广州现代租赁产业总部经济。2、做大租赁供应市场,鼓励供应主体多元化,商住同权。允许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土地年限不变,水电气按照民用标准实行。贯彻落实去年六月三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描述“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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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市场会受到租售同权政策的影响吗?
    1.国家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显著提高租赁住房的总体供应量。2.租售同权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减部分居民购买产权房的紧迫性。3.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4.租售同权和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发展,会对房租形成较大的上涨压力。什么是租售同权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河南租售同权范本内容有哪些?1:出租房屋主体和权利来源示范文本第一条,房屋权属情况和出租方式:特别对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给予提示,包括所有权人、购房人(尚未办理产权证)、抵押、共有人、转租。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和提示。这样很好的保护了承租人的知情权。对于承租人来说,房屋具体情况的信息是不对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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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和非户籍的区别及其影响
    常住类型户籍与非户籍的区别有:1、常住类型户籍指的是在当事人户口本首页的住址一栏中,登记的所在地对应的户籍;2、非常住户籍指的是当事人离开户口本上的地址,在其他地方居住的具体地址。我国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地登记为常住的人口。通常只要符合居住证的暂行条件,就可以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户籍类别填什么?一、户籍类型:一般情况下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填写:你的户口属农村户口就填:农业你的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就填:非农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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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口本对于结婚有哪些影响?
    结婚要户口本。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领结婚证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申请登记时需要出示以下证件:1、户口本、身份证;2、3张近期2寸合影;3、无配偶、非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声明。因此,夫妻双方想要办理结婚手续的话,需要带户口本。结婚证需要户口本上的哪几页一般是整个户口薄。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有本人的整本户口。户口本毁损的,当事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带着户籍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当事人需要在户籍证明开具后一个月内去领取结婚证,如果户籍证明出具后隔的时间太长再去办理,可能还要重新出具。关于结婚登记户口本带不带问题,婚姻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户口本,以及双方身份证,以上证件都需携带原件以供查验。而如果户口本丢失或者是集体户口又需要进行婚姻登记的,可去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即可。公安机关出具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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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售同权公寓方面有哪些影响呢?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08
      租售同权的出台,会极大的推动房屋租赁市场,长租公寓将获得飞速发展。以后很多年轻人可以不选择买房,而是租住在公寓,这样符合相关条件后,其子女也享有附近就学的权利。这对于公寓市场是一个利好政策,公寓价格也会长期看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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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8
      “租购同权”是指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都可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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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8
      申请主要根据申请人在学区的住房和入户情况,再按申请人在学校地段居住时间长短、是否独生子女等情况进行量化。除了政策本身带来的差别,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租房客也可能会遇到来自房东方面的阻碍。
    • 合肥租售同权对公寓有啥影响,什么是租售同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
      租售同权即租购同权,以广州为例来说,该政策为广州租房新政,是指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都可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租购同权有哪些好的方面的影响?
    • 租赁用地和租售同权有何有利影响?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8
      租售同权和租赁用地,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