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被部分扣留,村委会是否有权这么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4 12:50:42 486 人看过

1.村民收到的补偿款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可知,补偿款主要由“住房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几种费用组成。

2、村委会是否有权扣留补偿款?如果有权,具体扣留的是哪种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可知,村委会有权扣留部分补偿款,主要的扣留款项为土地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的扣留比例是多少?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各省市对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的比例规定也存在着差异。但大多数省市规定的比例在10%~30%之间,具体比例可通过查询当地相关规定了解。

4、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的法定程序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村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进行村务公开,此外,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还应就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建立村务档案。

5、村委会扣留补偿款较多,村民该如何维权?

向村委会要求村务公开,了解土地补偿款的扣留比例,看是否符合当地规定,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还可以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诉,如果土地情况复杂或是申诉得不到解决,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n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n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n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n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n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n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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