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鉴定费用承担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6:54:07 132 人看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该条规定的诉讼费是仅指案件的受理费,还是鉴定费用也包括在内。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是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后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有的是法院负担。就法院目前的状况来看,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维持日常的办公支出还有些紧张,如再承担附带民事部分的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这项为数不小的费用,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确实难以保障。如果由提出申请的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负担,由于上述规定不很明确,有的申请方既请求鉴定,又拒交鉴定费;有的申请方即使愿意承担,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无力支付。

录音证据鉴定费用谁承担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的费用应该由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交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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