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0:35:03 136 人看过

第一、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是国家安定的基本保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禁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做商标,是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大局而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当然延及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全世界各族人民,不论肤色如何,都是平等的,以带有种族歧视内容的标志做商标,也同样在禁止之列。

第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做商标,一方面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习惯。

第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的。若以格调低下、庸俗不堪内容的标志做商标,将有害于社会公德,应予禁止。而其他不良影响,则主要是从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考察,例如,将人民群众心目中圣洁崇高的文字、图形等标志用于亵渎性商品上就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当在禁止之列。

第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第五,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六,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七,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八,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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