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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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行政诉讼法中,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且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除委托律师以外,还可以委托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如社会团体、外国人的近亲属(含国内和国外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合资企业推荐的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等。
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如果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其委托书要通过域外寄交或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该委托书在我国境内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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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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