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一份关于调整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文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有关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我已经收到了你们发布的《关于调整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日价费发[2011]22号)和《关于调整日照市征地房屋类等地面附着物部分项目补偿标准的请示》(日价费发[2011]47号)。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九月五日主题词:征地补偿标准批复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附件: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
根据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的通知,我们可以得知该市对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农民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调整涉及到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对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该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地面附着物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而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征地时应当优先保护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的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日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两个通知,调整了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的批复,这两个通知已经废止。调整的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和征用以及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做出相应规定。这一举措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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