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称》、《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拨款证明;
(五)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八)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一、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
(一)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须向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含同级分局)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共计4项。
分公司名称应冠以其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和行业(与其总公司行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加盖总公司公章):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总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公司章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印章);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请时效:自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决定作出之日或自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30日内
4、登记费:300元
5、登记程序(与总公司登记程序相同)
6、备案登记:总公司应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总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7、法律效力:
(1)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分公司应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其住所的醒目位置,否则,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在工商局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由工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公示效力: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怎么填
不同地区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都可以在当地的政务中心网站中下载,其中表格中包含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注册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申请副本数量等内容。最后一栏是“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填写表格时需要注意,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其次,除了登记申请书之外。还有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表格中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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