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能够行使留置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10:42:45 484 人看过

一、行纪合同能够行使留置权吗

能够行使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二、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

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所以签了行纪合同,双方就是存在着一种双务,有偿的关系,所以行纪人他是能够向他的委托人来请求支付报酬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那么这个报酬就能够不支付,但如果约定了报酬,而委托人他已经超过了支付报酬的期限,还没有给行纪人支付,那么行机人,他就对委托物是享有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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