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户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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