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当事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当事人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当事人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当事人要求继续执行的,高院应以当事人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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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债务是否需同意,转移债务债权人应注意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一、转移债务是否需债权人同意债务是对债权人偿还财产的义务,它是否能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二、转移债务债权人应注意什么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想要转移债务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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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债权转移手续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301、债权转移,属于权利确认之诉或者违约之诉,需要根据债权转移的类型不同提出法律主张。没有统一的条件可以适用。2、债权转移分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和约定的债权转移。法定的债权转移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死亡等情形,依法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直接发生转移的效果。约定的债权转移,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如原债权人违约不转移债权,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