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减免税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30:16 485 人看过

关于现有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经技〔1983〕374号文已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各地执行中的情况,对审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问题。所谓“必需随附”,是指与转让技术有关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明和技术同时进口,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仪器、设备。如进口仪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订明,或者虽在合同中提及而与转让技术无关或者需另行签订合同订购进口,或者仪器设备价值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百分之五十,均不应视为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

二、关于享受减免税的部门和品种问题。按照规定,工交和非工交部门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为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需引进的关键仪器、设备,是指生产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必需的机器、仪器、仪表,但不包括新建企业或按基建程序审批以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为目标而进口的仪器、仪表、机器设备。任何企业进口的车辆、船舶,空调器以及国内能够生产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均不属于减免税范围,各地审批部门也不应将其作为技术改造所需设备给以出具证明。

进口科研用品,原则上应按《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科研机构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进口研制新产品所需的机器、仪器,其研制项目已列入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计划的,可按(83)财税字第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免税。

三、关于进口零件、试车材料等的征免税问题。按照规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只对引进的技术、关键仪器和设备予以减免税,但考虑到国内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对于随同设备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零部件、备件,也可予以减免税;试车材料则应一律照章征税。在购进技术改造所需设备时由外商另行无偿提供的一些设备和零部件,因已超出了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计划所规定的引进设备的范围,则应照章征税。

四、现有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范围也适用于大企业。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务院各部或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批准后,如其技术设备不是委托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进口的,都应一律由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如所在地未设有海关,可向分管地海关办理。

六、要加强统计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经技〔1983〕374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将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列表报送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各地海关也应注意向有关部门反映实际进口中的问题。

本通知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4: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22
    92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你署《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调整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审函[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你署所属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在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同意你署所属干部培训中心按照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23-04-24
    48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文号:财债字[1999]208号发布日期:1999-10-12执行日期:1999-10-1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3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承
    2023-04-24
    178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沪国税进[2008]53号发布日期:2008-12-29执行日期:2008-12-29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23-04-24
    173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5-25【实施日期】1995-5-25【发布单位】【文号】财税字[199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
    2023-04-22
    230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关于专利技术转让企业的税率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根据税收方面的规定,专利转让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2、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
    • 关于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有哪些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8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关于企业改制契税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6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气象站,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