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一般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的,由受伤职工自己找人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规定;是否需要护理,由以下五项指标决定:
(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五项中至少有一项或者两项才达到可以护理标准,用人单位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2、八级工伤职工,住院前期一般都需要护理,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护理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其鉴定后,统一找单位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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