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范围包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42:52 95 人看过

1、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因破产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企业合并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组织,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个别情况下,只能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群众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求应服从公众的共同需求。

2。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这一规定属于惩罚性撤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收回,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3。这实际上变成了闲置或贫瘠的土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可以重新整理利用。但是,企业破产兼并,或者用地单位虽搬迁,却无法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土地所有人不能任意行使,必须经原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第一款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赔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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