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谁将为医疗事故提供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05:44 201 人看过

1、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国内外对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的过错为基础。只有有过错,我们才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我们就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事实发生,就可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而不必询问有关医生是否有过错。持这一观点的人把医疗服务与高度危险作业相比较,认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这是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极端价值所决定的。医疗服务是一种高风险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因此,只要违反这一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失,无论其过错与否,都应承担责任。后者在实践中常用。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自己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要求赔偿的权利,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享有该权利;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要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必须用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享有该权利。可以说,诉讼过程是一方当事人用证据“辩驳”,另一方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反驳”的过程,在事实得到澄清之前,反反复复。但是,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请求权人在举证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正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也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和护理方面的过失行为。其次,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记录病历,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无权查阅病历。第三,当病人死亡时,无法提供证据。即使病人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状态,危重病人也不能提供证据,家属也不能全程参与治疗,家属提供证据是不现实的。

基于受害人举证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人有死亡、残疾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有关医院应首先举证无过错的,或者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不能证明是由外部原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归等)造成的,不能预防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医院以这种方式确定举证责任并不不公平,因为他们有证据,而且是专业人员。如果他们真的是无辜的,就不难证明,也不是说他们应该增加不该有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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