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的沉默是否视为承诺购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1:34:35 475 人看过

民法典规定试用期满后的沉默,视为承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试用期限届满后,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一、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二、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有什么规定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自行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

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将失去优先购买权。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可以是5日和15日。承租人要购买租赁房屋,必须注意时间节点,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

三、试用合同现效期内产生损失如何赔偿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

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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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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