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的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
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
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对债权人来说,债务承担关系到偿还能力的问题,当然需要经过他同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协议能否改变管辖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协议纠纷一般由履行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辖。
如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可改变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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