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体现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52:22 44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委托创作和许可使用,其中大部分是委托创作。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和编剧会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的著作权。通过分析发现,委托创作的剧本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委托的含义不明确,导致著作权归属和署名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委托创作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创作没有明确的关系,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最终作品权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证据证明

(2)委托关系已经明确,但著作权权属尚未约定

本案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制片方失去剧本版权,版权归编剧所有。制片方只有权按合同约定拍摄剧本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创作作品,甲方当然希望包括签名在内的所有版权项目都能包含在合同中

,《著作权法》第十条仅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可以理解,法律认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前四项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不限制委托创作。显然,委托设立与权利转让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对转让的限制不能扩展到委托设立

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委托设立视为商事行为,然后允许署名权的所有权一并约定

相反的一面:它主要是基于民法制度中的人身权利分离理论和权利限制理论,在我国没有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原则是有说服力的,但是没有法律的支持,我也认为签字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显然,签字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来享有。创造是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就署名权而言,只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才能享有署名权,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不参与委托作品的创作,因此不能享有署名权,只有委托作品的作者才能享有的权利

虽然对委托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否可以约定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没有实际创作作品的人的署名权有禁止性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他民事责任如损失赔偿: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的含义是由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签上他的真名或笔名。但是,它不能包含他人姓名的授权签名,这不符合法律原则,在现实中会导致“枪手”的去违法性和社会欺诈性等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软件作品作为一种高度产业化、价值化的作品,其创作更多地体现了法人和委托人的意志,因此通常被确立为法人作品。同样,在委托创作中,法律允许其约定包括签名权在内的所有权利的所有权。但这只是基于特殊作品创作过程的特例,不能推广到其他类型的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版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和在软件上签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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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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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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