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基层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基层特别是村一级的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管护责任、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各类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等工作在村一级的落实。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农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法律意识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从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村“两委”干部中选聘。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
三、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选聘程序
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选聘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县批、所聘”的管理办法。由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名候选人,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征求村镇建设站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候选人在村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本村群众无异议或不影响聘用的,由村委会填写《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聘用审批表》,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征求村镇建设站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协管员名单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聘用,并颁发协管员聘书。村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协管员经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
四、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土地、矿产、地质灾害防治、村庄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
(二)协助做好对基本农田、耕地的管理,积极劝阻并及时向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报告违法占用耕地和其它土地、违法建设、非法采矿、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等行为;
(三)协助做好所辖村日常用地、建设的检查、监督、调处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相关的工作;
(五)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并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村镇建设工程安全隐患;
(七)及时反映所辖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组织和管理
(一)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实行聘用制,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协管员,聘期3年。
(三)村级国土资源和建设协管员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在耕地开垦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各地(不含厦门)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津贴开支,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津贴按月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协管员的津贴。
(四)县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
(五)县级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年终对聘用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组织考核一次,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协管员,要重新调聘。村级国土资源和建设协管员任期届满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设区市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协管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对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对表现突出的协管员进行表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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