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价格行政复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11:01 466 人看过

价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价格行政复议的基本性质是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权利的行政监督行为。价格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根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权。这种层级监督权可以是领导权或者是业务指导权,但都有维持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权力。

价格行政复议的特征是: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除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外,可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按法定程序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申请基本的程序和步骤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价格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目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价格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忙为一方当事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的机关是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机关。价格行政重议的审查内容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价格行政复议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管辖:一是不服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行驶行为的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不服国务院价格主管(过发展改革委)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行致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三是不服受委托组织处罚的价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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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5日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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