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保险待遇问题的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并且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8月6号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出录音)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录音止)
这次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号起,对2008年底前1到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待遇水平。支付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出录音)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的措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定,把调整的相关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把政策落实好。(录音止)
江西省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记者2月1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日前下发通知,对2004年12月31日前和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调整相应待遇。各地将结合实际,参考以下具体办法进行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2005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6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其2006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6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5年配偶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80元;2006年配偶每月增加4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0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对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致伤残人员,调整标准按此执行。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已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包括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伤残津贴的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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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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