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应视为工伤
二审法院: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2004年9月3日,在某厂工作的陈某同两位副厂长受厂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4人共喝了一瓶泸洲老窖,陈某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副厂长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入院前已死亡。2004年10月9日,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陈的妻子于2004年9月15日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不视为工伤。2005年2月16日,陈妻向一审法院起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陈在送客途中呕吐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以陈某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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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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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死亡,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1,本案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从本案案情来看,有一定难度。陪客户喝酒是不是能认定为就是为公司工作?当时是因为什么事而陪客户喝酒?陪客户喝酒是否有公司的指示,费用是否由公司承担等因素都很重要,只有通过各个因素,去鉴别是不是为公司的工作而死亡。 2,另外,喝酒是不是导致死亡的必然原因,要由鉴定结论来确定。 3,现在,尸体已下葬,也没有劳动合同(虽然对方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打起官司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