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
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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