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会有额外补偿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应被视为工伤处理。
具体而言,当出现如下情形时,应将其视为工伤:
(一)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若不幸遭遇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或在48小时之内经过全力抢救最终未能挽回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明确判断出,只有同时满足了“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这两个特定的条件,劳动者的伤亡才能被认可为工伤。
对于何谓“突发性疾病死亡”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1、员工所患的疾病与其当前从事的工作无直接关联并且该疾病是引发身故的直接原因。
但如若员工因工作相关的疾病而导致身亡,则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工伤;
2、上班期间,员工并不患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疾病,且该疾病并未立即导致员工身亡,然而在48小时之内经过全力抢救最终未能挽回生命的,也应被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二、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若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遭遇突发性的疾病以致死亡,或者经过在48个小时以内的紧急救治却仍然无效而死亡,则应视为工伤处理。
只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便可认为上班时间亦能被纳入工伤范畴予以考虑:首先,必须处在“工作时间”并且身处“工作岗位”;其次,必须是由于“突发疾病死亡”所致。
具体而言,这里的“突发疾病死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职工突然患上与工作毫无关联且直接导致其死亡的疾病;其二,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虽然该疾病并未立即引发死亡,然而若在48小时以内的紧急救治后仍无法挽救生命,也将被视为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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